Wednesday, July 15, 2009

Historical Perspective

西方分裂他國霸權話語: “民族自決

發生在新疆烏魯木齊的“7.5“暴亂事件令人髮指,人神共憤。西方關於“民族自決”的輿論喧囂一時。在當代,以“民族自決”名義進行的國家分裂,是多民族國家最難應付、理論上最令人感到困惑的問題,因而也就成了最有必要探究和澄清的問題。

  首先,民族自決權是一種有先天缺陷的權利。從歷史起源看,倡導“一族一國”的民族主義乃是歐洲破碎型地緣政治版圖的産物。自3世紀羅馬帝國崩 潰後的數個世紀以來,歐洲陷入並吧不斷強化了小國林立的狀態,並最終強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民族。而 “一族一國”的理論正是在這種支離破碎的政治版 圖上長出的罌粟花。可以說,歐洲的民族、民族主義與破碎型主權國家是彼此互動、相互促進的。它在加快歐洲現代國家生成和資本主義發展的同時,更在歐洲引發 了長期征戰。戰爭除了使歐洲各國兩敗俱傷外,沒有消除原來歐洲列強的矛盾,反而使其矛盾更加深化,並最終在二次大戰後徹底讓出世界政治的權勢中心位置,而 被歐陸之外的美國和蘇聯所取代。

  近代以後,這種帶有病態基因的民族主義,卻被當作萬應靈藥帶給了東方國家。而東方社會結構與西方存在很大差異性。以巴爾幹地區為例。基督教世 界與伊斯蘭世界的反復厮殺,在這裡留下遠比西歐核心地帶複雜得多的民族和宗教成分。在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這裡民族認同淡漠,各民族間基本相安無事,這與 西方“民族-國家”的標準相去甚遠。而民族主義的輸入無端引發了巨大的地區動蕩。在巴爾幹地區,移植了西方民族主義後,該地區一躍成為“歐洲的火藥桶”, 在短期內引發了三次巴爾幹戰爭。因此,肇始於西歐的民族自決,遠非什麼普世性政治原則,而是適用於特定地區,並帶有先天性缺陷的政治思潮。

  其次,“民族自決”已日漸淪為西方分裂他國的霸權話語。從政治現實看,世界範圍內民族宗教混雜現象普遍,使得“一族一國”的理想狀態極為罕 見,即使在民族主義的發祥地西歐,各國仍有民族混居現象,乃至少數民族要求分離的問題,如英國北愛爾蘭問題、西班牙的巴斯克問題,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法 國的科西嘉問題等等。問題在於,西方國家絕不容許他國插手本國的民族分離問題,更不允許國內少數民族進行“民族自決”(哪怕是通過“全面公決”這種最民主 方式),而對非西方國家(特別是反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運動卻是不遺餘力地進行挑唆和支持,以致其屢禁不絕。

  自18世紀末以來,歐洲列強為弱化和消耗龐大的奧斯曼帝國,曾交替利用民族和宗教問題,在其內部製造和擴大裂隙。1797年拿破侖進軍希臘 時,曾利用希臘人的民族主義感情來征服愛奧尼亞群島:“如果居民們傾向於獨立,那我們就設法助長他們這種情緒,並毫不遲疑地談論希臘、雅典和斯巴達。”在 民族分離運動強力衝擊下,奧斯曼帝國在歐洲的領土喪失殆盡,並最終走向全面解體。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明確倡導“民族自決”原則。這固然是威爾遜理想主義作祟,而且主要是為瓦解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但隱隱也 有針對英國的成分。當時,美國在海外基本沒有殖民地,而英法等老牌殖民帝國則擁有超過國土面積數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殖民地。因此威爾遜“警惕甚至妒忌它(英 國)的國力”。因此在當時背景下,推崇民族自決,讓“屈服於權威的人民”起來反抗,客觀上動搖、削弱了英法殖民強國的地位和影響。

二次大戰後期,羅斯福與斯大林共同倡導民族自決原則,並使之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美蘇這樣做的目的,同樣是為了削弱依靠殖民地稱霸的英法等傳統殖民帝 國。羅斯福強調說:“美國和蘇聯不是殖民大國,我們更容易討論這些問題。我想殖民帝國在戰爭結束之後不會存在很長時間。”戴高樂很明白,羅斯福支持世界上 的殖民地獨立,而這些新獨立國家一定會依賴美國,受到華盛頓和羅斯福的遙控指揮。

  當前,歐美已成親密盟友,自然沒必要借“民族自決”之名同室操戈。但對那些非西方國家,特別是潛在或現實對手,西方卻不斷就其民族問題大做文 章,以盡可能地削弱乃至瓦解對手。蘇聯解體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蓄意為之的結果。早在20世紀40年代末,喬治凱南就特別強調蘇聯的民族問題是可資利用的 工具,“我們可能期待一個新的俄羅斯,它將不把壓迫的枷鎖強加於具有民族自決的本能和能力的其他民族身上。”

  1960年初,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提出要“通過民族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壓力,來腐蝕共産主義意識形態的好戰的一面”。尼克松、布熱津斯基等美 國政要也主張,應廣泛利用和鼓勵蘇聯境內非俄羅斯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引導這種情緒從要求經濟文化的自主權轉向政治上分享權利,以致獨立的目標發展,並就 此提出了“和平演變”的舉措。而蘇聯最終解體,就是從波羅的海三國民族分離運動,並在其他地方産生連鎖效應所致。由此看出,“民族自決”這種有缺陷的理 論,通常是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對付戰略對手的利器。

  第三,在當代,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過期作廢”的權利。民族自決權本質上是一種後天賦予的政治權利,因而是一種有嚴格限定條件的權利。在建立主 權國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在主權國家建立後,國內各個族裔意義上的少數民族等於將自己民族自決權利讓渡給了層次更高的國家主權。這些國內 少數民族的集體身份也就由“族裔民族”轉變成“政治民族”,如同中國藏族之從屬於中華民族、美國黑人之從屬於美利堅民族、法國科西嘉人之從屬於法蘭西民 族。這時候,他們的少數民族身份只具有種族和文化意義,而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義;每個成員的個體身份都是國家公民,他們享有作為國家公民的相應權利,當然 也承擔忠於國家的相應義務。

  民族自決與主權國家的關係,正如一個人結婚前後的差異:婚前是“未婚”身份,因而有權自由戀愛;婚後就成了“已婚”, 他(她)在享受婚姻帶 來好處的同時,就必須承擔忠誠於婚姻的義務。如果這時繼續戀愛甚至結婚,就成了“婚外戀”和“重婚”,就觸犯了道德乃至國家法律。正像合法地解除婚約必須 經過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一樣,主權國家中的某個民族、某個部分如果想從原有國家中獨立出去,其歸屬顯然不能由某個小共同體自己說了算,而應該由全國所有公 民投票決定。那些動輒以“民族自決”名義分裂國家的分裂運動,實際是在濫用根本不存在的權利。他們不是在進行“民族分裂”,而是在進行國家分裂。至於那些 打著“民族”旗號進行打砸搶的暴亂分子,更與民族糾紛毫不沾邊,而只是群踐踏法律的犯罪分子。